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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4 编辑:小编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 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

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

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 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

委员中推选, 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

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

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 可由本人委托非

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

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 也可

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 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

数加以核对, 作出记录, 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

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 少于投票人数, 选举有效;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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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于投票人数, 选举无效, 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

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 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

人数半数的, 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

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 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

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应就票数相等

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 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 对

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 也可以减少名额, 不再

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

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选举中, 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必须认真查处, 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 给予有关党组织、党

员批评教育, 直到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 经党

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 由中央军

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

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 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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