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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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70周年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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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

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分别由省

长、副省长, 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 州长、副州长

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

会议, 分别由县长、副县长, 市长、副市长, 区长、副区长组成。

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

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须经政府常务

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

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

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

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

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

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

民政府批准, 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五条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

任、科长,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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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 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

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

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第六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

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 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

行法律和政策。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 经国务院

批准, 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 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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