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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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70周年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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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

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

通过, 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

务的时候, 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的常设机关,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

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

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

察机关的职务; 如果担任上述职务, 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

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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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 人口超过八

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

(二) 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 人口超过八百万

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三)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

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

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名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 按人

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 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 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

内不再变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

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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